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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看到一句话:“为了真正理解一个原创性的思想家的核心学说,首先应该把握其思想核心的特殊宇宙观,而不是关注其论证的逻辑。”(以赛亚·柏林)

我才开始明白一个困扰我许久的问题:高分作文究竟为什么能得高分。

一个典型的高分作文的典型段落是这样的:

站在历史的海岸漫溯那一道道历史沟渠:楚大夫沉吟泽畔,九死不悔;魏武帝扬鞭东指壮心不已;陶渊明悠然南山,饮酒采菊……他们选择了永恒牎纵然谄媚污蔑蒙蔽视听,也不随其流扬其波是执着的选择,纵然马革裹尸魂归关西,也要扬声边塞尽扫狼烟,这是豪壮的选择;纵然一身清苦终日难饱,也愿怡然自乐、躬耕陇亩,这是高雅的选择牎在一番番选择中,帝王将相成其盖世伟业,贤士迁客成其千古文章。(《选择永恒》:2002年四川高考满分作文)

尽管已经过去八年之久,这种文风依然流行于高中考场之中,活跃于各种“优秀作文集”之中,为众多语文老师所提倡,为万千考生所效仿。概括其风格,无非辞藻华丽,多用排比句,大量引用古诗文,讲究气势和文采;写出的人物形象脸谱化,常借用意向,构想一时一景;至于全文,则力求材料丰富,事例多而短小,较少推理论证,不讲前因后果而臻于结构精到。

而我所困惑的是,作为议论文,如何能够只追求文采的华丽,而摒弃其说理服人的特征呢?如何能够舍弃逻辑的思辨、论证的过程而经济是各种事例的堆砌?又如何能不证明所举的事例不仅仅是隔离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呢?这种现象早就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比如相当常见的一个句式就是“XX也是一种XX”,至于“XX”是什么就是万能的填空题了,按需分配了,甚至一整段话,替换了“XX”为其它主语,也是可以说得通的。更令人不解的是,有这么多明显的硬伤,我们的老师可以评价它“写得好!”好在哪?他“文笔老练”,他“措辞优美”……我们的改卷老师给予这样的议论文以高分,我们的语文老师要求学生模仿这样写。何以至此?我很想问老师,你会被这样的文章说服,哪怕触动吗?

我原来写作文力求不举任何事例,以避免个例不具任何代表性,而着力串联前后的层层推理、递进,以至于最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竟全都是徒劳。我满腹狐疑,竟也能在这高墙内行走,来到这境地。

我才开始明白,从出发点开始,我就和高中作文分道扬镳。道不同,不相为谋。这是根本观点的不同。

在高中里,高阔被称为“指挥棒”,它指向哪儿,学什么就要往哪儿一拥而上;迎合出题者、改卷者的评审口味成为学生的不懈追求。于是高中作文自成一派,蔚然成风。

尤其是议论文。如今它要求的更多是“文”,而不是“议论”;是偏向文学而非哲学,较感性而非逻辑的。在评分的时候,老师更看中形式的审美,而非内容的实在、逻辑的严密。这也就是说,在高中作文的世界观里,形式的审美占据首位。而在考生极度功利的追求下,这种形式的审美被发挥到极致,被不遗余力地放大、夸张。这也就不奇怪论证的逻辑被轻视到如此地步。因而,高中的“议论文”往往实质上是抒情的。同样是因为功利的目的,抒的这股情又常常是矫情、滥情;然后这股情又被更多的矫情、滥情推崇、效仿……

这不能不让我想到当下中国的城市建设。政府,也就是名义上城市的管理者,常常去追求一些看上去很庞大,很雄伟,很显著的形象工程,马路越拓越宽,楼越盖越高,广场越建越多,越建越大,然后他们说,这多好看啊!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形式上的审美吗?如今新建起来的城市工程不就是那些管理者(或曰规划者)脑海里乌托邦吗?而当这种乌托邦在绝对的权力底下付诸现实的时候,强拆,血案,暴涨的低价,一条条挂文化之名行商业之实的“古街”……我们全都看到了。

高中作文里审美倾向,它的背后其实有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浮躁和功利,它的情绪化、非理性化,也是我们的情绪化、非理性化。也就是说,当我们谈论高中作文的时候,也是在谈论我们的社会,我们自己。因而,一个从根本上批判高中作文的观点,同时也必然是极具颠覆性的。

前段时间读了一本好书,叫《洞穴奇案》。豆瓣的简介如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书中法律观点繁多,甚至穿插了诸多感性与理性、道德与正义的辩论,读来难免出现混乱。所以我就萌生了将14位法官的观点一一概括出来的想法,方便理清头绪,更多地从宏观一方面阅读此书。当然,这个提要仅供参考,要想真正理解书中诸多的观点的依据及推理过程,还得回到书中。

第一部分    五位法官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

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基于同情心,他们应获得行政赦免。

福斯特法官

两个独立的理由:

  1. 被告处于自然状态,不适用联邦法律。根据“新的契约”,“牺牲一人以挽救四人”并无错误。
  2. 被告并未违反立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并不适用于自我防卫。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该案例,被告均无罪。 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