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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title>暂不留名 &#187; 逻辑</title> <atom:link href="http://izanbu.com/tags/logic/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link>http://izanbu.com</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ue, 04 Oct 2011 16:17:25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3.3.1</generator> <item><title>高中作文矫情有感</title><link>http://izanbu.com/2010/10/the-kitsch-in-high-school-writing/</link> <comments>http://izanbu.com/2010/10/the-kitsch-in-high-school-writing/#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5 Oct 2010 13:41:34 +0000</pubDate> <dc:creator>暂不留名</dc:creator> <category><![CDATA[社会视角]]></category> <category><![CDATA[作文]]></category> <category><![CDATA[理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逻辑]]></category> <category><![CDATA[高考]]></category><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zanbu.com/?p=698</guid> <description><![CDATA[偶然看到一句话：“为了真正理解一个原创性的思想家的核心学说，首先应该把握其思想核心的特殊宇宙观，而不是关注其论证的逻辑。”（以赛亚·柏林） 我才开始明白一个困扰我许久的问题：高分作文究竟为什么能得高分。 一个典型的高分作文的典型段落是这样的： 站在历史的海岸漫溯那一道道历史沟渠：楚大夫沉吟泽畔，九死不悔；魏武帝扬鞭东指壮心不已；陶渊明悠然南山，饮酒采菊……他们选择了永恒牎纵然谄媚污蔑蒙蔽视听，也不随其流扬其波是执着的选择，纵然马革裹尸魂归关西，也要扬声边塞尽扫狼烟，这是豪壮的选择；纵然一身清苦终日难饱，也愿怡然自乐、躬耕陇亩，这是高雅的选择牎在一番番选择中，帝王将相成其盖世伟业，贤士迁客成其千古文章。（《选择永恒》：2002年四川高考满分作文） 尽管已经过去八年之久，这种文风依然流行于高中考场之中，活跃于各种“优秀作文集”之中，为众多语文老师所提倡，为万千考生所效仿。概括其风格，无非辞藻华丽，多用排比句，大量引用古诗文，讲究气势和文采；写出的人物形象脸谱化，常借用意向，构想一时一景；至于全文，则力求材料丰富，事例多而短小，较少推理论证，不讲前因后果而臻于结构精到。 而我所困惑的是，作为议论文，如何能够只追求文采的华丽，而摒弃其说理服人的特征呢？如何能够舍弃逻辑的思辨、论证的过程而经济是各种事例的堆砌？又如何能不证明所举的事例不仅仅是隔离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呢？这种现象早就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比如相当常见的一个句式就是“XX也是一种XX”，至于“XX”是什么就是万能的填空题了，按需分配了，甚至一整段话，替换了“XX”为其它主语，也是可以说得通的。更令人不解的是，有这么多明显的硬伤，我们的老师可以评价它“写得好！”好在哪？他“文笔老练”，他“措辞优美”……我们的改卷老师给予这样的议论文以高分，我们的语文老师要求学生模仿这样写。何以至此？我很想问老师，你会被这样的文章说服，哪怕触动吗？ 我原来写作文力求不举任何事例，以避免个例不具任何代表性，而着力串联前后的层层推理、递进，以至于最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竟全都是徒劳。我满腹狐疑，竟也能在这高墙内行走，来到这境地。 我才开始明白，从出发点开始，我就和高中作文分道扬镳。道不同，不相为谋。这是根本观点的不同。 在高中里，高阔被称为“指挥棒”，它指向哪儿，学什么就要往哪儿一拥而上；迎合出题者、改卷者的评审口味成为学生的不懈追求。于是高中作文自成一派，蔚然成风。 尤其是议论文。如今它要求的更多是“文”，而不是“议论”；是偏向文学而非哲学，较感性而非逻辑的。在评分的时候，老师更看中形式的审美，而非内容的实在、逻辑的严密。这也就是说，在高中作文的世界观里，形式的审美占据首位。而在考生极度功利的追求下，这种形式的审美被发挥到极致，被不遗余力地放大、夸张。这也就不奇怪论证的逻辑被轻视到如此地步。因而，高中的“议论文”往往实质上是抒情的。同样是因为功利的目的，抒的这股情又常常是矫情、滥情；然后这股情又被更多的矫情、滥情推崇、效仿…… 这不能不让我想到当下中国的城市建设。政府，也就是名义上城市的管理者，常常去追求一些看上去很庞大，很雄伟，很显著的形象工程，马路越拓越宽，楼越盖越高，广场越建越多，越建越大，然后他们说，这多好看啊！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形式上的审美吗？如今新建起来的城市工程不就是那些管理者（或曰规划者）脑海里乌托邦吗？而当这种乌托邦在绝对的权力底下付诸现实的时候，强拆，血案，暴涨的低价，一条条挂文化之名行商业之实的“古街”……我们全都看到了。 高中作文里审美倾向，它的背后其实有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浮躁和功利，它的情绪化、非理性化，也是我们的情绪化、非理性化。也就是说，当我们谈论高中作文的时候，也是在谈论我们的社会，我们自己。因而，一个从根本上批判高中作文的观点，同时也必然是极具颠覆性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偶然看到一句话：“为了真正理解一个原创性的思想家的核心学说，首先应该把握其思想核心的特殊宇宙观，而不是关注其论证的逻辑。”（以赛亚·柏林）</p><p>我才开始明白一个困扰我许久的问题：高分作文究竟为什么能得高分。</p><p>一个典型的高分作文的典型段落是这样的：</p><blockquote><p>站在历史的海岸漫溯那一道道历史沟渠：楚大夫沉吟泽畔，九死不悔；魏武帝扬鞭东指壮心不已；陶渊明悠然南山，饮酒采菊……他们选择了永恒牎纵然谄媚污蔑蒙蔽视听，也不随其流扬其波是执着的选择，纵然马革裹尸魂归关西，也要扬声边塞尽扫狼烟，这是豪壮的选择；纵然一身清苦终日难饱，也愿怡然自乐、躬耕陇亩，这是高雅的选择牎在一番番选择中，帝王将相成其盖世伟业，贤士迁客成其千古文章。（《<a href="http://www.people.com.cn/GB/kejiao/230/6550/7253/20020720/780511.html" target="_blank">选择永恒</a>》：2002年四川高考满分作文）</p></blockquote><p>尽管已经过去八年之久，这种文风依然流行于高中考场之中，活跃于各种“优秀作文集”之中，为众多语文老师所提倡，为万千考生所效仿。概括其风格，无非辞藻华丽，多用排比句，大量引用古诗文，讲究气势和文采；写出的人物形象脸谱化，常借用意向，构想一时一景；至于全文，则力求材料丰富，事例多而短小，较少推理论证，不讲前因后果而臻于结构精到。</p><p>而我所困惑的是，作为议论文，如何能够只追求文采的华丽，而摒弃其说理服人的特征呢？如何能够舍弃逻辑的思辨、论证的过程而经济是各种事例的堆砌？又如何能不证明所举的事例不仅仅是隔离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呢？这种现象早就见怪不怪、习以为常；比如相当常见的一个句式就是“XX也是一种XX”，至于“XX”是什么就是万能的填空题了，按需分配了，甚至一整段话，替换了“XX”为其它主语，也是可以说得通的。更令人不解的是，有这么多明显的硬伤，我们的老师可以评价它“写得好！”好在哪？他“文笔老练”，他“措辞优美”……我们的改卷老师给予这样的议论文以高分，我们的语文老师要求学生模仿这样写。何以至此？我很想问老师，你会被这样的文章说服，哪怕触动吗？</p><p>我原来写作文力求不举任何事例，以避免个例不具任何代表性，而着力串联前后的层层推理、递进，以至于最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竟全都是徒劳。我满腹狐疑，竟也能在这高墙内行走，来到这境地。</p><p>我才开始明白，从出发点开始，我就和高中作文分道扬镳。道不同，不相为谋。这是根本观点的不同。</p><p>在高中里，高阔被称为“指挥棒”，它指向哪儿，学什么就要往哪儿一拥而上；迎合出题者、改卷者的评审口味成为学生的不懈追求。于是高中作文自成一派，蔚然成风。</p><p>尤其是议论文。如今它要求的更多是“文”，而不是“议论”；是偏向文学而非哲学，较感性而非逻辑的。在评分的时候，老师更看中形式的审美，而非内容的实在、逻辑的严密。这也就是说，在高中作文的世界观里，形式的审美占据首位。而在考生极度功利的追求下，这种形式的审美被发挥到极致，被不遗余力地放大、夸张。这也就不奇怪论证的逻辑被轻视到如此地步。因而，高中的“议论文”往往实质上是抒情的。同样是因为功利的目的，抒的这股情又常常是矫情、滥情；然后这股情又被更多的矫情、滥情推崇、效仿……</p><p>这不能不让我想到当下中国的城市建设。政府，也就是名义上城市的管理者，常常去追求一些看上去很庞大，很雄伟，很显著的形象工程，马路越拓越宽，楼越盖越高，广场越建越多，越建越大，然后他们说，这多好看啊！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形式上的审美吗？如今新建起来的城市工程不就是那些管理者（或曰规划者）脑海里乌托邦吗？而当这种乌托邦在绝对的权力底下付诸现实的时候，强拆，血案，暴涨的低价，一条条挂文化之名行商业之实的“古街”……我们全都看到了。</p><p>高中作文里审美倾向，它的背后其实有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浮躁和功利，它的情绪化、非理性化，也是我们的情绪化、非理性化。也就是说，当我们谈论高中作文的时候，也是在谈论我们的社会，我们自己。因而，一个从根本上批判高中作文的观点，同时也必然是极具颠覆性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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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老师教我们前滚翻，说双脚要用力向后蹬。我想，虽然我原本就会翻，但老师应该是想让我再用力一点，再用力就能翻得更好。于是我就用力向后蹬，可是效果很差，动作大概像给守门员踢了一个大脚，挨老师批了，耳边传来一阵讪笑。 我觉着这些事都是有联系的，都应该算作常识问题：要么我没常识，要么别人没常识。长大了，见得林子多了鸟多了，现在我觉着别人没常识的情况多些。 诸如有的人说“躺着进，竖着出，这不是正常的”，而“竖着进，躺着出，才正常”，似乎医院不是给人治病疗伤、保障健康的地方，而是通往停尸房、焚化炉的登记处。不过我也不奢望他自己会是“正常”的。还有官员声称“安全是买回来的”。这说法干脆利索，继选票、财产、尊严之后，我们又获悉了我们没有生命安全；我们纳税就是为了让一些官员告诉我们，我们应该继续交钱。 莎士比亚说，“希望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支撑生命的安全力量。”对于社会，希望便是年轻的一代吧。但是看情况也不太好。 前几天同学问我，中国有没有可能再像“当年”那样游行一场。我说不可能了，因为现在的大学生只会为“抵制XX”而游行。学校里同学谈论的尽是分数，好不容易来的社会上的东西，竟是去爆某某某的吧。学生的视界被书卷考试、思想主义湮没，好不容易有个缝隙，朝向居然还是朝鲜。我这博客好长时间不更新，其实有蛮多写了一半的稿子。前几天又想写，没一半我就发现我的语气越来越像政治正确的考场作文，硬要摆出一副教育人的姿态。个人的独立思考难抵得上被教育的慢性中毒，在校园这样的大环境下，每个人都是弱者，每个人身上都压着无数双手，要他跪倒在地。在这里，常识被嗤之以鼻，被视为异类，被忘却在尘封的一角。]]></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幼儿园的时候，所有小朋友都睡在一个大房间里。小孩子都爱动，不安分。有回老师声称大家要把眼睛闭紧，于是我就真的很用力地闭紧眼睛，想象那个画面我应该在眼皮上挤出了很多褶皱，痛苦状。帮老师督促大家睡觉的孩子看到，以为我出了什么毛病。我想我是严格遵照老师的要求做的，所以没理他。一会他也就不理我了。</p><p>小学四年级，体育老师嘱咐我们跑步时身体要前倾。我就尽量把身子往前探，跑着跑着就失去平衡摔了个狗吃屎，耳边传来一阵讪笑。后来我想，老师既然叫我们前倾，就说明我们虽然会跑，但跑得不专业，没有前倾，或前倾的不够；但我既然摔了，就说明应该是老师的错吧……</p><p>同年，老师教我们前滚翻，说双脚要用力向后蹬。我想，虽然我原本就会翻，但老师应该是想让我再用力一点，再用力就能翻得更好。于是我就用力向后蹬，可是效果很差，动作大概像给守门员踢了一个大脚，挨老师批了，耳边传来一阵讪笑。</p><p>我觉着这些事都是有联系的，都应该算作常识问题：要么我没常识，要么别人没常识。长大了，见得林子多了鸟多了，现在我觉着别人没常识的情况多些。</p><p>诸如有的人说<a href="http://www.infzm.com/content/46214" target="_blank">“躺着进，竖着出，这不是正常的”，而“竖着进，躺着出，才正常”</a>，似乎医院不是给人治病疗伤、保障健康的地方，而是通往停尸房、焚化炉的登记处。不过我也不奢望他自己会是“正常”的。还有官员声称<a href="http://www.infzm.com/content/46601" target="_blank">“安全是买回来的”</a>。这说法干脆利索，继选票、财产、尊严之后，我们又获悉了我们没有生命安全；我们纳税就是为了让一些官员告诉我们，我们应该继续交钱。</p><p>莎士比亚说，“希望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支撑生命的安全力量。”对于社会，希望便是年轻的一代吧。但是看情况也不太好。</p><p>前几天同学问我，中国有没有可能再像“当年”那样游行一场。我说不可能了，因为现在的大学生只会为“抵制XX”而游行。学校里同学谈论的尽是分数，好不容易来的社会上的东西，竟是去爆某某某的吧。学生的视界被书卷考试、思想主义湮没，好不容易有个缝隙，朝向居然还是朝鲜。我这博客好长时间不更新，其实有蛮多写了一半的稿子。前几天又想写，没一半我就发现我的语气越来越像政治正确的考场作文，硬要摆出一副教育人的姿态。个人的独立思考难抵得上被教育的慢性中毒，在校园这样的大环境下，每个人都是弱者，每个人身上都压着无数双手，要他跪倒在地。在这里，常识被嗤之以鼻，被视为异类，被忘却在尘封的一角。</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izanbu.com/2010/06/common-no-sense/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2</slash:comments> </item> <item><title>《洞穴奇案》内容提要</title><link>http://izanbu.com/2010/03/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link> <comments>http://izanbu.com/2010/03/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6 Mar 2010 15:29:22 +0000</pubDate> <dc:creator>暂不留名</dc:creator> <category><![CDATA[书]]></category> <category><![CDATA[感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理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逻辑]]></category><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zanbu.com/?p=362</guid> <description><![CDATA[前段时间读了一本好书，叫《洞穴奇案》。豆瓣的简介如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书中法律观点繁多，甚至穿插了诸多感性与理性、道德与正义的辩论，读来难免出现混乱。所以我就萌生了将14位法官的观点一一概括出来的想法，方便理清头绪，更多地从宏观一方面阅读此书。当然，这个提要仅供参考，要想真正理解书中诸多的观点的依据及推理过程，还得回到书中。 第一部分    五位法官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 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基于同情心，他们应获得行政赦免。 福斯特法官 两个独立的理由： 被告处于自然状态，不适用联邦法律。根据“新的契约”，“牺牲一人以挽救四人”并无错误。 被告并未违反立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并不适用于自我防卫。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该案例，被告均无罪。 唐丁法官 驳斥福斯特法官： 被告当时并非处于自然状态；同时，我们也不是自然法的法官。 被告杀害同伴是有预谋的“故意”行为。而自我防卫则根植于人的本能反应。 倾向赞成有罪判决，但被告这些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这是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宣布不参与审理程序。 基恩法官 反驳特鲁派尼法官：司法机关不能指示行政长官如何做。 反驳福斯特法官：法官宣誓适用法律。立法至上。法官应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 自我防卫使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情形。被告的同伴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维持有罪判决。 汉迪法官 主张用常识判案，排除其它复杂的法理问题。结论是有罪判决应撤销，理由是证据不足。 最后判决：由于最高法院意见不一切各种观点的论证针锋相对，不相上下，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第二部分    九位法官 首席法官伯纳姆 本案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十分简单的案子。从道德上，应作无罪判决。从法律上，应作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无关同情。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理由有六：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赞成维持有罪判决。 斯普林汉姆法官 他们确实有意地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有意地杀害了被害人。被告没有恶意，有预谋未必就是故意杀人。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选择不杀人未必就是正确的选择 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当时情形下杀人是唯一选择 身处危险之境不是被困者之错 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或是为了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或是为对公民进行强制改造提供正当证据，抑或是提供一种有秩序的发泄途径。但是不管如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都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惩罚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 赞成撤销判决。 塔利法官 我们的法律允许预防性的杀人，即杀A以阻止杀B。若当时不选择杀死一个，现在六个人早已全部死亡。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等待有人自然死亡，意味着其他人也会到死亡边缘；或者这种方式就是选择了最虚弱的一位，并不公平。将被害人纳入抽签也是正当的，因为他的退出会增加其他人承担死亡的风险。 一个人的死好过六个人的死。本案适用紧急避难。 赞成撤销判决，宣告无罪。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3697494/"><img style="float: left; padding: 0 20px 20px 0; border: 0;" src="http://t.douban.com/mpic/s3838207.jpg" alt="" /></a></p><p>前段时间读了一本好书，叫《洞穴奇案》。豆瓣的简介如下：</p><p>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p><p>书中法律观点繁多，甚至穿插了诸多感性与理性、道德与正义的辩论，读来难免出现混乱。所以我就萌生了将14位法官的观点一一概括出来的想法，方便理清头绪，更多地从宏观一方面阅读此书。当然，这个提要仅供参考，要想真正理解书中诸多的观点的依据及推理过程，还得回到书中。</p><h1>第一部分    五位法官</h1><h2>首席法官特鲁派尼</h2><p>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基于同情心，他们应获得行政赦免。</p><h2>福斯特法官</h2><p>两个独立的理由：</p><ol><li>被告处于自然状态，不适用联邦法律。根据“新的契约”，“牺牲一人以挽救四人”并无错误。</li><li>被告并未违反立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并不适用于自我防卫。</li></ol><p>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该案例，<strong>被告均无罪。<span id="more-362"></span></strong></p><h2>唐丁法官</h2><p>驳斥福斯特法官：</p><ol><li>被告当时并非处于自然状态；同时，我们也不是自然法的法官。</li><li>被告杀害同伴是有预谋的“故意”行为。而自我防卫则根植于人的本能反应。</li></ol><p>倾向赞成有罪判决，但被告这些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这是法律与道德的两难。</p><p><strong>宣布不参与审理程序。</strong></p><h2>基恩法官</h2><p>反驳特鲁派尼法官：司法机关不能指示行政长官如何做。</p><p>反驳福斯特法官：法官宣誓适用法律。立法至上。法官应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p><p>自我防卫使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情形。被告的同伴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p><p><strong>维持有罪判决。</strong></p><h2>汉迪法官</h2><p>主张用常识判案，排除其它复杂的法理问题。结论是有罪判决应撤销，理由是证据不足。</p><h2>最后判决：由于最高法院意见不一切各种观点的论证针锋相对，不相上下，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h2><h1>第二部分    九位法官</h1><h2>首席法官伯纳姆</h2><p>本案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十分简单的案子。从道德上，应作无罪判决。从法律上，应作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无关同情。</p><p>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理由有六：</p><ol><li>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li><li>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li><li>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li><li>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li><li>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li><li>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li></ol><p>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p><p><strong>赞成维持有罪判决。</strong></p><h2>斯普林汉姆法官</h2><p>他们确实有意地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有意地杀害了被害人。被告没有恶意，有预谋未必就是故意杀人。</p><p>紧急避难抗辩成立：</p><ol><li>选择不杀人未必就是正确的选择</li><li>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li><li>当时情形下杀人是唯一选择</li><li>身处危险之境不是被困者之错</li><li>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li><li>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li></ol><p>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或是为了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或是为对公民进行强制改造提供正当证据，抑或是提供一种有秩序的发泄途径。但是不管如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都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惩罚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p><p><strong>赞成撤销判决。</strong></p><h2>塔利法官</h2><p>我们的法律允许预防性的杀人，即杀A以阻止杀B。若当时不选择杀死一个，现在六个人早已全部死亡。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p><p>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等待有人自然死亡，意味着其他人也会到死亡边缘；或者这种方式就是选择了最虚弱的一位，并不公平。将被害人纳入抽签也是正当的，因为他的退出会增加其他人承担死亡的风险。</p><p>一个人的死好过六个人的死。本案适用紧急避难。</p><p><strong>赞成撤销判决，宣告无罪。</strong></p><h2>海伦法官</h2><p>借强奸案的例子表明：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同样，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杀人，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杀了人。杀人是他们的唯一选择。</p><p>被害人的无辜并不妨碍紧急避难看不的成立。应当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不正义，过分拘泥于规则会遮蔽我们要实施的正义。</p><p>惩罚被告不会实现法律的报复的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这种惩罚就没有意义。</p><p>法律不能排除显示而抽象存在：</p><ol><li>无法评估被告当时的心理状态（涉及“故意”与否）</li><li>有合理怀疑存在，不支持有罪判决</li></ol><p>在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中，不是所有的观点都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倾听。在某些情况下，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p><p><strong>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strong></p><h2>特朗派特法官</h2><p>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理由。本案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存货下来的探险者的生命并不比被害人的生命更珍贵。如果没有了主动牺牲，谁有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p><p>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甚至自我防卫杀人也应得到惩罚。</p><p>被告人即使造势饥饿也应服从法律。杀人行为有违正义与道德，不可宽宥。</p><p>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都是一样珍贵的。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p><p>同时，也支持废除法律条文中死刑的规定。</p><p><strong>赞成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strong></p><h2>戈德法官</h2><p>基于以下理由判定被告犯有谋杀罪：</p><ol><li>被告人撤回同意并再未同意过；</li><li>被告人须为陷入困境负责；</li><li>如果探险者是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了被害人，那被害人保护自己就是错误的。但是显然被害人拥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因此，探险者们没有资格运用紧急避难抗辩。</li></ol><p>另外，如果作出无罪判决，就可能会导致悲剧重演。而如果我们对被告保佑同情，那么对被害人也应持有相同的同情，理性与情感并不应截然分离。</p><p><strong>支持有罪判决。</strong></p><h2>弗兰克法官</h2><p>表示如果当时在场，“会加入抽签”。</p><p>假如法官发现自己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必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p><p><strong>赞成宣告无罪。</strong></p><h2>雷肯法官</h2><p>紧急避难之所以与本案不相关，其理由在于，即使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极其必要，惩罚那些杀人者也是合理的。因为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p><p>本案也是一种“囚徒困境”，被告杀人就好比背叛者利用笨蛋。所以我们的惩罚是正当的。</p><p>不同意弗兰克法官的观点。法官所需要的品质，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运用法律；而不是像天使一般完美。</p><p><strong>支持有罪判决。</strong></p><h2>邦德法官</h2><p>法律条文中“故意”概念的不确定造成此案成为疑难案件。而在此情况下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南路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p><p>同时，一个有关无线电电池是否保有电量的争议与曾参与的一个案件有关。</p><p>所以，<strong>选择回避。</strong></p><h2>尾声：与五十年前一样，由于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量刑和判决。</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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