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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title>暂不留名 &#187; 法律</title> <atom:link href="http://izanbu.com/tags/legal/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link>http://izanbu.com</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ue, 04 Oct 2011 16:17:25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3.3.1</generator> <item><title>《洞穴奇案》内容提要</title><link>http://izanbu.com/2010/03/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link> <comments>http://izanbu.com/2010/03/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6 Mar 2010 15:29:22 +0000</pubDate> <dc:creator>暂不留名</dc:creator> <category><![CDATA[书]]></category> <category><![CDATA[感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理性]]></category> <category><![CDATA[逻辑]]></category><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zanbu.com/?p=362</guid> <description><![CDATA[前段时间读了一本好书，叫《洞穴奇案》。豆瓣的简介如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书中法律观点繁多，甚至穿插了诸多感性与理性、道德与正义的辩论，读来难免出现混乱。所以我就萌生了将14位法官的观点一一概括出来的想法，方便理清头绪，更多地从宏观一方面阅读此书。当然，这个提要仅供参考，要想真正理解书中诸多的观点的依据及推理过程，还得回到书中。 第一部分    五位法官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 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基于同情心，他们应获得行政赦免。 福斯特法官 两个独立的理由： 被告处于自然状态，不适用联邦法律。根据“新的契约”，“牺牲一人以挽救四人”并无错误。 被告并未违反立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并不适用于自我防卫。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该案例，被告均无罪。 唐丁法官 驳斥福斯特法官： 被告当时并非处于自然状态；同时，我们也不是自然法的法官。 被告杀害同伴是有预谋的“故意”行为。而自我防卫则根植于人的本能反应。 倾向赞成有罪判决，但被告这些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这是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宣布不参与审理程序。 基恩法官 反驳特鲁派尼法官：司法机关不能指示行政长官如何做。 反驳福斯特法官：法官宣誓适用法律。立法至上。法官应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 自我防卫使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情形。被告的同伴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维持有罪判决。 汉迪法官 主张用常识判案，排除其它复杂的法理问题。结论是有罪判决应撤销，理由是证据不足。 最后判决：由于最高法院意见不一切各种观点的论证针锋相对，不相上下，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第二部分    九位法官 首席法官伯纳姆 本案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十分简单的案子。从道德上，应作无罪判决。从法律上，应作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无关同情。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理由有六：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赞成维持有罪判决。 斯普林汉姆法官 他们确实有意地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有意地杀害了被害人。被告没有恶意，有预谋未必就是故意杀人。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选择不杀人未必就是正确的选择 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当时情形下杀人是唯一选择 身处危险之境不是被困者之错 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或是为了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或是为对公民进行强制改造提供正当证据，抑或是提供一种有秩序的发泄途径。但是不管如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都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惩罚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 赞成撤销判决。 塔利法官 我们的法律允许预防性的杀人，即杀A以阻止杀B。若当时不选择杀死一个，现在六个人早已全部死亡。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等待有人自然死亡，意味着其他人也会到死亡边缘；或者这种方式就是选择了最虚弱的一位，并不公平。将被害人纳入抽签也是正当的，因为他的退出会增加其他人承担死亡的风险。 一个人的死好过六个人的死。本案适用紧急避难。 赞成撤销判决，宣告无罪。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book.douban.com/subject/3697494/"><img style="float: left; padding: 0 20px 20px 0; border: 0;" src="http://t.douban.com/mpic/s3838207.jpg" alt="" /></a></p><p>前段时间读了一本好书，叫《洞穴奇案》。豆瓣的简介如下：</p><p>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本书兼收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借以形象地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p><p>书中法律观点繁多，甚至穿插了诸多感性与理性、道德与正义的辩论，读来难免出现混乱。所以我就萌生了将14位法官的观点一一概括出来的想法，方便理清头绪，更多地从宏观一方面阅读此书。当然，这个提要仅供参考，要想真正理解书中诸多的观点的依据及推理过程，还得回到书中。</p><h1>第一部分    五位法官</h1><h2>首席法官特鲁派尼</h2><p>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但基于同情心，他们应获得行政赦免。</p><h2>福斯特法官</h2><p>两个独立的理由：</p><ol><li>被告处于自然状态，不适用联邦法律。根据“新的契约”，“牺牲一人以挽救四人”并无错误。</li><li>被告并未违反立法的精神、法律的目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并不适用于自我防卫。</li></ol><p>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该案例，<strong>被告均无罪。<span id="more-362"></span></strong></p><h2>唐丁法官</h2><p>驳斥福斯特法官：</p><ol><li>被告当时并非处于自然状态；同时，我们也不是自然法的法官。</li><li>被告杀害同伴是有预谋的“故意”行为。而自我防卫则根植于人的本能反应。</li></ol><p>倾向赞成有罪判决，但被告这些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这是法律与道德的两难。</p><p><strong>宣布不参与审理程序。</strong></p><h2>基恩法官</h2><p>反驳特鲁派尼法官：司法机关不能指示行政长官如何做。</p><p>反驳福斯特法官：法官宣誓适用法律。立法至上。法官应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p><p>自我防卫使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情形。被告的同伴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p><p><strong>维持有罪判决。</strong></p><h2>汉迪法官</h2><p>主张用常识判案，排除其它复杂的法理问题。结论是有罪判决应撤销，理由是证据不足。</p><h2>最后判决：由于最高法院意见不一切各种观点的论证针锋相对，不相上下，初审法院最终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h2><h1>第二部分    九位法官</h1><h2>首席法官伯纳姆</h2><p>本案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十分简单的案子。从道德上，应作无罪判决。从法律上，应作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无关同情。</p><p>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理由有六：</p><ol><li>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li><li>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li><li>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li><li>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li><li>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li><li>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li></ol><p>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p><p><strong>赞成维持有罪判决。</strong></p><h2>斯普林汉姆法官</h2><p>他们确实有意地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有意地杀害了被害人。被告没有恶意，有预谋未必就是故意杀人。</p><p>紧急避难抗辩成立：</p><ol><li>选择不杀人未必就是正确的选择</li><li>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li><li>当时情形下杀人是唯一选择</li><li>身处危险之境不是被困者之错</li><li>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li><li>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li></ol><p>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或是为了阻止未来的谋杀犯罪，或是为对公民进行强制改造提供正当证据，抑或是提供一种有秩序的发泄途径。但是不管如何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目标，这一目标都不能通过惩罚被告来实现。惩罚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实质的正义。</p><p><strong>赞成撤销判决。</strong></p><h2>塔利法官</h2><p>我们的法律允许预防性的杀人，即杀A以阻止杀B。若当时不选择杀死一个，现在六个人早已全部死亡。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p><p>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等待有人自然死亡，意味着其他人也会到死亡边缘；或者这种方式就是选择了最虚弱的一位，并不公平。将被害人纳入抽签也是正当的，因为他的退出会增加其他人承担死亡的风险。</p><p>一个人的死好过六个人的死。本案适用紧急避难。</p><p><strong>赞成撤销判决，宣告无罪。</strong></p><h2>海伦法官</h2><p>借强奸案的例子表明：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同样，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杀人，并不意味着他们故意杀了人。杀人是他们的唯一选择。</p><p>被害人的无辜并不妨碍紧急避难看不的成立。应当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不正义，过分拘泥于规则会遮蔽我们要实施的正义。</p><p>惩罚被告不会实现法律的报复的目标，自我保护目标或者预防目标，这种惩罚就没有意义。</p><p>法律不能排除显示而抽象存在：</p><ol><li>无法评估被告当时的心理状态（涉及“故意”与否）</li><li>有合理怀疑存在，不支持有罪判决</li></ol><p>在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中，不是所有的观点都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倾听。在某些情况下，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p><p><strong>赞成撤销有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strong></p><h2>特朗派特法官</h2><p>紧急避难不是杀人的正当理由或免责理由。本案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存货下来的探险者的生命并不比被害人的生命更珍贵。如果没有了主动牺牲，谁有没有权利杀害不愿牺牲的人。</p><p>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甚至自我防卫杀人也应得到惩罚。</p><p>被告人即使造势饥饿也应服从法律。杀人行为有违正义与道德，不可宽宥。</p><p>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都是一样珍贵的。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p><p>同时，也支持废除法律条文中死刑的规定。</p><p><strong>赞成有罪判决，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重审。</strong></p><h2>戈德法官</h2><p>基于以下理由判定被告犯有谋杀罪：</p><ol><li>被告人撤回同意并再未同意过；</li><li>被告人须为陷入困境负责；</li><li>如果探险者是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了被害人，那被害人保护自己就是错误的。但是显然被害人拥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因此，探险者们没有资格运用紧急避难抗辩。</li></ol><p>另外，如果作出无罪判决，就可能会导致悲剧重演。而如果我们对被告保佑同情，那么对被害人也应持有相同的同情，理性与情感并不应截然分离。</p><p><strong>支持有罪判决。</strong></p><h2>弗兰克法官</h2><p>表示如果当时在场，“会加入抽签”。</p><p>假如法官发现自己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必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p><p><strong>赞成宣告无罪。</strong></p><h2>雷肯法官</h2><p>紧急避难之所以与本案不相关，其理由在于，即使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极其必要，惩罚那些杀人者也是合理的。因为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p><p>本案也是一种“囚徒困境”，被告杀人就好比背叛者利用笨蛋。所以我们的惩罚是正当的。</p><p>不同意弗兰克法官的观点。法官所需要的品质，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贯地运用法律；而不是像天使一般完美。</p><p><strong>支持有罪判决。</strong></p><h2>邦德法官</h2><p>法律条文中“故意”概念的不确定造成此案成为疑难案件。而在此情况下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南路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p><p>同时，一个有关无线电电池是否保有电量的争议与曾参与的一个案件有关。</p><p>所以，<strong>选择回避。</strong></p><h2>尾声：与五十年前一样，由于最高法院正反观点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量刑和判决。</h2>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izanbu.com/2010/03/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5</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